近日,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,被告王某因购买的油漆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,但未提供证据,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中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胜诉。

经审理查明,原告中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3月起开始买卖油漆业务往来,截止至2006年12月8日,经双方对帐,被告王某共欠原告货款46252.40元。2006年12月以后,双方未再发生买卖关系。此后,原告多次催要,但被告王某以“原告的油漆有质量问题,油漆发白、开裂等,致使13万元的欠款在外收不回”为由,拒绝付款。为此,双方发生纠纷。

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。原告将被告购买的油漆交付给被告,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,然其未支付,即构成违约,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主张原告的油漆有质量问题,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化款46252.40元及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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